(一)贯彻落实国家、地方政府在盘扣脚手架租赁、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租赁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求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各项手续,不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,不得开工建设;
(二)建立与钢栈桥(钢便桥)租赁、施工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,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;
(三)建立钢栈桥(钢便桥)租赁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,明确租赁公司各部门、各岗位的安全责任,严格内部考核;
(四)明确钢栈桥建设期安全生产目标,制定安全技术措施,加强对参建各方监督管理;
(五)督促和组织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,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;
(六)定期组织开展对钢支撑租赁、施工的安全生产检查,督促相关方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,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,并如实记录;
(七)在编制钢支撑招标文件及项目概预算时,应当确定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,并及时拨付;
(八)严格执行“三同时”制度,贝雷片租赁、施工的安全设施,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;
(九)组织对钢支撑投资、建设期进行安全管理策划,合理制定工期和节点,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;
(十)组织对工字钢租赁、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,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负责实施;
(十一)严格资质审查,设计、监理、施工单位资质和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符合要求;
(十二)负责提供永久工程占地、临建用地以及毗邻区域内供水、排水、供电等地下管线资料,并保证资料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(十三)督促勘察单位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。督促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重点部位和环节,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钢栈桥施工安全的意见,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;
(十四)承担运营职责的租赁公司负责经营性项目、准经营性项目竣工后的运营安全管理;
(十五)根据盘扣脚手架租赁、施工实际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,统筹应急资源,妥善应对突发事件;
(十六)及时、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。
租赁公司的上级单位对租赁公司上述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管理,并负监管责任。